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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電.木工.水泥等工人,勞基法適用嗎?

如題!

如適用話是否一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?本身從事水電工作

雇主有幫我保勞健保

但是薪水條上面卻有分為公司勞保

個人勞保?且都是從薪水扣

個人不太了解公司勞保與個人差異性在那?
如適用話是否一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?當然適當勞基法: 勞基法:第三條(適用行業之範圍)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:一、農、林、漁、牧業。

二、礦業及土石採取業。

三、製造業。

四、營造業。

五、水電、煤氣業。

六、運輸、倉儲及通信業。

七、大眾傳播業。

八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。

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

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。

本法至遲於民國八十七年底以前

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。

但其適用確有窒礙難行者

不在此限。

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

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。

第三十條(每日、每週之工作時數)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

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。

前項正常工作時間

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

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

分配於其他工作日。

第二十四條(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)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

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:一、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

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。

二、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

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。

三、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

延長工作時間者

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。

第三十九條(假日工資及加班工資)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、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

工資應由雇主照給。

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

工資應加倍發給。

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

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

亦同。

本身從事水電工作

雇主有幫我保勞健保

但是薪水條上面卻有分為公司勞保

個人勞保?且都是從薪水扣

個人不太了解公司勞保與個人差異性在那?公司勞保及個人勞保應該是指

公司負擔及員工個人負擔部分:健保本身負擔30% 僱主負擔60% 政府補助10%勞保本身負擔20% 僱主負擔70% 政府補助10%以勞保為例:投保24000元

本身負擔360 僱主負擔1260政府補助180曾普通事故費率6.50% 就業保險費率1.00$000*0.075=1800元1800*20%=360元

這就是勞工本身負擔的 參考資料 小楊....軍師 20幾年會計經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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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: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61003140947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,請留言給我,將移除本文。謝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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