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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電.木工.水泥等工人,勞基法適用嗎?
如題!
如適用話是否一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?本身從事水電工作
雇主有幫我保勞健保
但是薪水條上面卻有分為公司勞保
個人勞保?且都是從薪水扣
個人不太了解公司勞保與個人差異性在那?
如適用話是否一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?當然適當勞基法: 勞基法:第三條(適用行業之範圍)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:一、農、林、漁、牧業。
二、礦業及土石採取業。
三、製造業。
四、營造業。
五、水電、煤氣業。
六、運輸、倉儲及通信業。
七、大眾傳播業。
八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。
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
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。
本法至遲於民國八十七年底以前
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。
但其適用確有窒礙難行者
不在此限。
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
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。
第三十條(每日、每週之工作時數)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
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。
前項正常工作時間
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
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
分配於其他工作日。
第二十四條(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)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
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:一、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
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。
二、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
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。
三、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
延長工作時間者
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。
第三十九條(假日工資及加班工資)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、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
工資應由雇主照給。
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
工資應加倍發給。
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
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
亦同。
本身從事水電工作
雇主有幫我保勞健保
但是薪水條上面卻有分為公司勞保
個人勞保?且都是從薪水扣
個人不太了解公司勞保與個人差異性在那?公司勞保及個人勞保應該是指
公司負擔及員工個人負擔部分:健保本身負擔30% 僱主負擔60% 政府補助10%勞保本身負擔20% 僱主負擔70% 政府補助10%以勞保為例:投保24000元
本身負擔360 僱主負擔1260政府補助180曾普通事故費率6.50% 就業保險費率1.00$000*0.075=1800元1800*20%=360元
這就是勞工本身負擔的
參考資料
小楊....軍師 20幾年會計經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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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: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61003140947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,請留言給我,將移除本文。謝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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