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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的婚姻狀況符合民法第1003-1條文和民法第1116-1

如果目前的婚姻狀況符合民法第1003-1條文和民法第1116-1條文的話

我們將如何做才可以訴請離婚呢?一定得找律師處理嗎?請協助回覆! 謝謝您!
第 1003- 1 條 (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)家庭生活費用

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

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、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。

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

由夫妻負連帶責任。

民法第1116- 1條: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

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

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。

符合然後要離婚?不太了解大大的意思?那是婚前協議跟婚後協議吧?這兩條不是告知夫妻的義務嗎???
因為現在沒有民法的書在身邊

不知你所符合的條文內容是什麼呢?還有要離婚不一定要找律師處理.希望你能先把你的狀況說詳細一點

這樣才知道要怎麼幫你唷!因為走過相同的路

所以了解你的感受.希望你也能順利找回自由

重新出發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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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: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60907070556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,請留言給我,將移除本文。謝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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